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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7/04 点击:1420 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www.zjwst.gov.cn)、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生活与健康》报等载体上公示省级医院“阳光用药”相关信息。
      2.医院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专栏等载体,公示所有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方便患者查询,要为门急诊和住院病人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及时解答患者对价格的疑虑。
      (三)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纠风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并建立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统一受理投诉举报,接受媒体、群众对“阳光采购”的监督,同时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阳光采购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落实医改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要狠抓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改进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医院要按照“阳光采购工程”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制定本地、本医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扎实贯彻落实。同时,要把该项工作与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和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客观全面地评价医院工作。通过实施“阳光采购工程”,引导医院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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