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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8/14 点击:993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一、检查内容
  各省(区、市)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基层医疗机构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情况。
  (一)复核清理工作情况。基层医疗机构的科室、人员、设备等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有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执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情况等。重点检查对不达标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依法暂停执业、责令整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二)医务人员规范执业情况。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以及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门诊记录制度,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跨类别、超范围执业等情况。
  (三)医疗机构信息录入。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将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重点检查信息录入完整性、准确性。
  (四)医院感染管理情况。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医院感染控制情况,以及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情况。
  三、检查范围 
  每个省(区、市)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县进行督导检查。每个地市至少现场检查10所乡镇卫生院、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所村卫生室、10所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以及2所中医类医疗机构)。
  受检的地市、县由检查组与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商定。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由检查组从“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有关登记信息中确定。
  五、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成员包括带队领导、有关专家和联络员。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及工作量,选择本辖区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检查组。原则上,每个检查组不超过6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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