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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替米沙坦片及胶囊说明书的通知
作者:网络来源 时间:2014-03-11 点击:675 来源:网络来源

  一、在2014年4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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