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规
法律法规
法规文件
关键字:
搜索栏目:
 首页 >> 药事法规
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5-20 点击:729 来源:sfda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P> <P>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对我国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国内外研究和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并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适应症限于慢性关节炎(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P> <P>  二、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尽快按照《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P> <P><BR>  附件: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P> <P><B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P> <P><BR>附件:<BR>             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P> <P>  一、[儿童用药]项修订为“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P> <P>  二、[适应症]项修订为“本品为非甾体抗炎药,仅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可用于慢性关节炎(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P> <P>  三、[用法用量]项修订为“口服,一次0.05~0.1g,每日二次,餐后服用。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建议使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BR><BR>  四、[注意事项]项,将“根据控制症状的需要,在最短治疗时间内使用最低有效剂量,可以使不良反应降到最低”,修订为“建议使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将“长期应用应监测肝肾心功能等检查”,修订为“在治疗期间应监测肝肾心功能等检查”。<BR></P> <META name=ContentEnd><BR>&nbsp;
返回>>>
浙江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网 版权所有@2008 All Right Reserved。 浙江省医院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主办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79号(310003)        Email:zhejiangyszk@163.com
建议浏览器IE6.0+ 分辨率:1024*76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