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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7-11 点击:858 来源:网络来源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P> <P>  国家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121号)以及2011年3月国家局与省(区、市)局签署的《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中已明确要求,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为认真贯彻上述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P> <P>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BR>  各省(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含未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实施电子监管的,一律不得承担基本药物生产与配送工作。各省(区、市)局要切实强调组织领导,制订详细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29日前上报国家局信息办。</P> <P>  二、加强增补基本药物的药品电子监管<BR>  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如果某企业该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电子监管,不管其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该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一律进行赋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P> <P>  三、进一步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BR>  各省(区、市)局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工作,协调并做好所在地的电子监管技术服务工作。<BR>请各省(区、市)局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本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P> <P>  联 系 人:胡 漾、王嘉君<BR>  联系电话:010—88331614、88330830<BR>  传  真:010—88331624<BR>  电子邮箱:<A href="mailto:xinxiban@sda.gov.cn,xiaojy@sda.gov.cn"><FONT color=#0000ff>xinxiban@sda.gov.cn,xiaojy@sda.gov.cn</FONT></A></P> <P><B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BR>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BR></P> <META name=Conten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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