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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部门联合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作者: 时间:2009-08-20 点击:483 来源:网络来源
<P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4pt"></P> <P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4pt">  近日,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P> <P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4pt">&nbsp;&nbsp; 专项行动于2009年8月开始,2010年12月底结束。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复查、四部门检查总结等阶段。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国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P> <P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4pt">  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通知要求各地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工作。</P>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4pt">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部门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同志任组长,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和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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