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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方案的通知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2013-07-15 点击:45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建设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目标要求,为规范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方案》,可从委网站疾病防控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提升我国流感监测网络的整体水平,加强各省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流感监测网络的管理,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建设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目标要求,为规范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 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评估
  (一)正式申请。每年6月底之前,申请评估的省级疾控中心应当按照中国疾控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本省(区、市)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评估准备。中国疾控中心根据《全国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估方案(试行稿)》对申请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区、市)前两年的流感监测工作进行评分,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选择具有资格、满足专业背景要求、数量适当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专家组成评估组开展评估。
  (三)评估。
  1.初步评估。中国疾控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评估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在收到申请1个月内反馈初步评估结果并作出是否进行现场评估的决定。
  2.现场评估。中国疾控中心组织评估组对通过初步评估的省(区、市)进行现场评估,并做好详细记录。除省级疾控中心外,评估组还将抽取2家地市级网络实验室所在疾控中心及对应的2家哨点医院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采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与工作人员访谈及现场检查等方式。现场确认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入选标准,是否具备完成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各项职责的能力。
  现场评估时,评估组将充分考虑和利用申请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控中心前两年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分结果,并作为重要依据。
  3.撰写评估报告。中国疾控中心将根据各申请省(区、市)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现场评估结果,并参考全国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估结果,在现场评估后2周内形成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报告,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审议。
  (四)批准。中国疾控中心根据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报告的审议结果,确定批准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单位并命名,同时将结果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备案。获准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资格有效期限为4年。
  (五)督导。所有获批准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应当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每年向中国疾控中心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在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资格有效期内接受一次中国疾控中心的现场督导。督导中如发现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存在工作和管理中的问题,应当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在2个月内报送中国疾控中心,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备案。
  (六)复评估。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在资格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中国疾控中心提出复评估申请。中国疾控中心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根据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复评估申请组织进行论证,以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复评估的程序与初次评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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