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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近日,浙江省有关部门表示,浙江省物价部门已经下发文件,就省定廉价药品销售价格政策进行明确,其中规定,已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所有药品(含廉价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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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除了试点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含廉价药品),仍按省物价局公布的统一采购价零差率销售。以县(市、区)为单位自选的过渡期使用的药品(含廉价药品),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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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而未实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属于省定廉价药品(含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中的廉价药品),允许其执行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其他药品,其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局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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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据悉,绍兴市今年将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进程,市卫生局将指导好绍兴县、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而市级公立医院重点在深化内部运行机制、人事分配制度、成本管理和补偿机制改革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等管理,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按规定配备使用零差率基本药物。</P></D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