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完善安全用药和医疗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药学学科建设,提升医院药学服务职能,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医疗机构落实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如下。
一、统一思想。
落实处方药师审核制度关键在于医疗机构的领导。各级医疗机构领导要充分认识药师审核处方、用药医嘱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增强落实处方药师审核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1、重新学习《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药师审核处方的规定,充分认识实行药师审核处方是法规赋予医疗机构的职责。
2、药师审核处方是完善安全用药和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药物治疗过程中保障临床合理用药不或缺的环节;是构建医疗机构内部实现“医”、“药”紧密合作,又相互制约的临床药物治疗必需的运行路径;是医院药事管理、药学学科建设最基础的工作。
3、公立医院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阳光用药工程”,实行药品零差率,调整医疗收费结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降低药品比例,实现医疗费用零增长,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落实处方药师审核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4、落实药师审核处方,实际是处方点评工作的前移。药师审核处方比处方点评更具实效,更为重要。不仅可以大量减少处方点评工作量,更是处方点评合格率达标的保障机制。
5、《处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6年了。应清醒地看到,我市至今尚无一家医疗机构的病区用药医嘱实行药师审核,按照《处方点评规范》规定均应判定为不合格处方;门诊处方药师审核也仅停留在形式上,无疑是医院药事管理中最大的一块“短板”。
6、医院药师应当认识到药师审核处方,同样是法规赋予医院药师的神圣职责;是医院药师价值体现的亮点所在;是医院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保障临床合理用药最日常、最富挑战性的工作,也是医院药师从药品保障供应型向医院药学技术服务型转型的最大动力和最佳机遇。医院药师应当成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力军。
二、明确责任人。
1、落实本“实施方案”的第一责任人,是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负责起草、制定医疗机构落实“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并在落实中,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责任人,是分管医院药事管理的责任人。
3、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负责人,是医院药学部及相关部门的主任。
三、规范处方审核范围。
药师审核处方的范围,是门诊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单。
四、规定落实时限及进度。
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规定医疗机构实现全门诊处方、全病区用药医嘱药师审核的时限及进度为:
1、三级医院及县(市)综合性第一医院应当在3年内实现
药师审核临床科室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的覆盖面,第一年不少于30%;第二年不少于70%;第三年达到100%。
2、二级医院应当在4年内实现
药师审核临床科室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的覆盖面,第一年不少于25%;第二年不少于50%;第三年不少于80%,第四年达到100%
3、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在5年内实现;年进度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五、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机构的落实“实施细则”。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完成制定本机构落实“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
2、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上报。
市直医疗机构 直接上报我局医政处;
各县(市)的医疗机构,一式二份报所在地的卫生局,由各县(市)卫生局转报一份我局。
3、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实施细则”,应当实行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作好记录,确保本机构“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六、加快医院信息化、药品调配自动化建设,促进“实施方案”落实。
1、医院信息化建设要满足“阳光用药工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信息、数据,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统计要求。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2、临床医疗文书信息传输,要满足药师审核病区用药医嘱的要求;
3、三级医院及县(市)综合第一医院,有条件的应逐步配备计算机处方预警系统及药品调配自动化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4、鼓励三级医院及县(市)综合性第一医院,探索住院部实行卫星药房运行模式,在病区配备智能药柜,提升药学服务职能。
七、培养一批能胜任处方审核的药师队伍。
二级以上医院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培养出一批与医院规模相适应,能胜任处方审核的专业药师队伍。
1、科学配置药学人员,提高药学人才资源利用,医院药学人员可以实行二档建制。
一档为处方审核药师/临床药师;二档为从事药品采购、保管、调剂等药学服务的药学技师。
2、承担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列入临床药师之列。
3、建立处方审核药师竟聘上岗、优胜劣汰机制和考评奖惩制度。
4、赋予审核处方药师应有的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5、鼓励药师自学成才,努力实现处方审核药师专业化。
6、绩效工资向专司处方审核药师倾斜。
7、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具有高职称技术职务药师1年内;具有中级职称职务药师3年内,仍不能胜任处方审核的,应当根据其工作表现,实行高职低聘使用。以促进医院药学人员药学服务能力的提升。
八、审核处方药师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随着病人电子病历的普及,为药师审核病区用药医嘱打下了基础。鼓励药师边干边学、在实践中学习提高,成为专科处方审核药师,并逐步达到专科临床药师业务素质基本要求。
1、比较系统的掌握临床专科医学的基本知识;熟悉临床专科诊疗过程;能正确阅读医疗文书,掌握专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2、掌握专科疾病诊疗“指南”/规范/专家共识/药物诊疗最新进展及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分析、评价。
3、掌握本院供应药品,特别是本专科药品的药理学、药效学、药动学、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禁忌症、不良反应等药学知识,能够发现药物潜在或实际存在的临床用药问题。其中抗菌药物还应掌握本院或本地区的耐药监测情况。
4、及时了解掌握本专科循证医学、药物治疗及新药研究进展。
5、具有与医师交流沟通的能力。
九、药师审核处方节点。(见附件)
注:病区用药医嘱是一个完整的药物治疗方案,不得将其分开审核,必须经药师统一审核后,才分别由静脉用药配置中心、病区药房调配发药。
对于门诊处方量大、工作任务重,处方审核的节点可暂放在收费后,重点暂针对超常处方、存在禁忌症处方、严重不合理用药及存在用药安全隐患的处方。
十、处方审核药师职责。
1、审核处方药师至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①规定必需作过敏试验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②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包括是否存在禁忌症,是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特殊人群用药是否适宜及用药是否有循证依据等。
③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是否有重复给药。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⑦应用抗菌药品、“麻”、“精”、“毒”性药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⑧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超说明书用药及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如无适应证应用辅助用药等。
2、处方审核药师的责任:
①对存在用药不适宜或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可能造成对患者损害的;认定为超常处方的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修正或确认。并连同其他不合理处方一并做好登记或记录,作为处方点评结果考核处方医师的依据。
②药师审核的处方、用药医嘱,在处方点评中被判定为用药不适宜或超常处方的,作为考核处方审核药师的依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督查及考核。
1、督查工作由我局医政处总负责,各县(市)卫生局医政科分头负责。
2、委托市医院药事管理控制中心起草“金华市医疗机构落实药师审核处方制度考核评价表”。并在医政处(科)组织领导下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结果作为考核医院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处方审核药师的依据。
3、将落实“实施方案”列入医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作为晋升、评先评优的指标。
对未能按时落实药师审核处方的医疗机构,首先问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由于未落实药师审核处方制度,而若经过药师审核可能防范纠正,且处方医师并非失职或为一己私利所造成的,据处方点评结果需要处理;或对患者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的,当首先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医师。
4、处方审核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对发现用药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年度考核连续发生5次以上,并经教育后仍然重犯的,医疗机构应当停止其处方审核资格,离岗培训一个月,培训期间相应降低其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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